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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官方解读丨涉及智慧轨道交通
2024-0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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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解读之一
完善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关键,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有利于充分释放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紧扣“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目标要求,对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作出了系统部署,有利于增强市场准入制度的统一性,稳步提升市场准入效能,从而为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一、以制度集成创新为引领,推动市场准入制度框架更加完备

  一是创新“一张清单”管理制度,充分肯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成功实践。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海南自贸港、深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重点区域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典型案例归集通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等密切关联的制度模块。《意见》第一条即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明晰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内涵,通过完善制度确保“一单尽列,不得单外有单”,即各类依法设定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充分维护了该项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创新准入目标管理制度,明确提出构建新型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意见》对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主要任务、关键举措和组织保障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部署。将前期市场准入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成果上升为制度性安排,从为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给的角度,强调制度与政策协同,加快构建一整套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不仅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本身,而是涉及立规建制、清理破除、协同监管、效能评估等环环相扣的完整制度体系,这充分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思维,也充分体现了处理好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的辩证思维。

  三是创新准入政策协同制度,一体强化内外资准入政策联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开放透明”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重要特征,《意见》紧扣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要求,突出体现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提出加强内外资准入政策协同联动,不能对外资已放开限制的领域,对内资进入反而仍有门槛;同理,对内资依法实施准入管理的,外资同样要遵守。这是以问题为导向,回应社会诉求和企业呼声,强调对内外资平等准入举措务必落实到位。同时,《意见》鼓励锐意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制度创新,使准入规则更加科学合理、管理模式更加规范统一。例如,我国已经分批制定和推出了针对若干重大战略区域放宽市场准入的特别措施,这些特别措施具有先行先试、改革探路的特色,要抓好已出台措施落实和效果评估,具备推广复制条件的,加快在全国更大范围推广复制,从而为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创新准入法治保障制度,明确强调以高质量准入保障高水平安全。顺应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要求,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完善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于法有据、依规而治”是“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重要保障。例如,《意见》立足宽准入与强监管并重,明确了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调整程序,即根据必要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则,开展政策评估后,确有必要增加的措施,依法合规增加或调整相关条款。又如,强调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依法实施准入管理,加强金融行业准入监管,体现了筑牢国家安全底线的思维。

  二、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导向,促进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更加优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市场准入“十条”的重要时代特征,就是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公平准入制度体系。一直以来,如何使超大规模市场资源加速转变为现实生产力,都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面临的痛点和难点。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导向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正是瞄准这一痛点的务实举措,能够为科技成果转化最大限度地松绑解缚,从而有助于新技术新产品加快研发、最终闯过“死亡之谷”,并在全过程汇聚和吸引更多耐心资本。服务业是市场潜能最大的领域,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和外资有较强准入意愿。进一步清理服务业准入环节的各类准入限制,破除显性或隐性的市场壁垒,适时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有利于营造“敢投、能投、投得好”市场准入环境,从而有利于促进产业深度转型升级。

  在此背景下,《意见》指出要科学确定市场准入规则,明确提出要前瞻性部署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体系,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出若干实施方案和建设行动:一是分领域制定优化市场环境实施方案,针对性破除阻碍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的堵点卡点,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二是用好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平台,畅通产业体系、创新资源、资本要素、应用场景、制度政策等,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三是实施前沿技术领域创新成果应用转化市场准入环境建设行动,率先推动海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应用和标准建设,加快构建绿色能源等领域准入政策体系,积极扩大数字产品市场准入;四是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选择重点区域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分批制定和推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进一步引领和拓宽新技术市场应用;五是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重点领域创新成果便捷高效应用。

  三、确保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各项改革部署落地见效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确保形成思想共识和一致性行动。要大力宣传近年来开展的清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着力提升市场准入效能的系列实践和成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讲解读工作,答疑解惑、澄清误区,使各地区各部门准确认识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构成要件、协同联动机制以及效能提升要求,为完善制度营造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总结梳理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通过汇总案例、提炼经验、开展系统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的能动性和执行力。

  二是持续破除各级各类准入壁垒,必要时持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强化清理破除不当干预市场行为的依据,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对未实施市场进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不得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领域违规设置准入障碍。持续排查和集中治理地方违背市场准入制度的行为,有关排查和整改结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全社会通报。

  三是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形成合力,切实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和监管水平。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是一个全过程、全链条。一方面,要体现市场准入效率和效能,在全国范围加快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不断优化指标体系,鼓励结合实际加强评估效果应用。另一方面,要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统一公平有力的监管模式,推动政府、企业、行业、社会监管治理协同发力为市场准入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积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更加自觉和主动使用市场准入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目标,就是以改革为牵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创新活力和动能充分迸发,推动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增强国民经济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供有力支撑。为此,要切实回应企业和民众诉求与呼声,提升清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引导和鼓励经营主体自觉使用清单,及时反馈自身在市场准入环节遇到的阻碍,切实破除各类市场准入壁垒,从而让企业和老百姓更有改革获得感。(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郭丽岩)


《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解读之二
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 更好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作为我国首个聚焦准入、面向全国的中央文件,《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十条”)前瞻性部署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体系,通过从行政审批向标准引领的转变提高准入效率,加快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助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意义重大

  从一般规律看,市场准入是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条件。科技成果要成为现实生产力,需要跨越商业机会识别和相关概念适用的“模糊地带”、从实验室样品到商业化小试的“魔鬼之河”、进入小批量生产或中试后的“死亡之谷”,以及市场化阶段适者生存的“达尔文之海”。仅从短期静态看,如果没有市场准入,再好的科技成果也无法商业化,准入只是科技成果成为现实生产力的必要条件。但从长期动态看,完善的市场准入体系将开启新一轮创新竞争的闸门,为高质量科技成果涌现提供有力市场牵引,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注入强大内生动力,此时准入甚至具备充分条件的特征。

  从发展历程看,市场准入环境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每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都会催生新业态新领域,其快速发展往往都得益于市场准入的放宽。为了抢抓信息革命新机遇,日本通过放宽市场准入积极吸引外资和技术进入消费电子、汽车、集成电路和半导体行业,配合有力的产业、创新、竞争等政策实现全球竞争力的追赶超越。为了抢抓生命科学突破新机遇并率先在国际金融危机后复苏,英国放宽生物医药行业的准入门槛,通过简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加速新药研发,带动基因细胞治疗技术进步,实现企业创新力、产业竞争力、医疗服务水平的大幅提升。

  从我国实际看,许多新业态新领域迫切需要通过优化市场准入释放发展潜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制胜新赛道、培育新优势。当前,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日益显现,但产业主导权话语权较弱、“内卷式”恶性竞争较多、市场空间尚未充分打开等问题日益凸显。这固然有部分企业技术护城河不深、部分产业后发劣势明显、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等原因,但市场准入环节对标准引领与规则主导的重视不够、对前沿领域缺乏前瞻性布局不足也是重要原因。总而言之,管得住是底线,管得好是水平,需要在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中强化底线思维、优化协同监管。

  二、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突出亮点

  “市场准入十条”准确把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新要求,明确提出“标准引领、场景开放、市场推动、产业聚集、体系升级”原则路径,创新性聚焦三个方面前瞻性部署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体系。

  一是注重“标准引领”和“分类推进”结合,推动新业态新领域产业发展的路径创新。“市场准入十条”把“标准”挺在前面,首次提出用标准引领市场准入的原则和路径,既要围绕产业“立标准”,也要在场景、市场、集群、升级等发展全链条中“用标准”。不仅符合国际标准化发展从先有产品、再有标准向先有标准、再有产品转变的新趋势,也为新业态新领域走高品质、高附加值、高利润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创造有利条件。此外,还首次提出按产业类别分领域制定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实施方案,并明确深海、航天、航空、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自主可信计算、信息安全、智慧轨道交通、现代种业等十个新业态新领域。

  二是注重“用好平台”和“优化环境”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方式革新。“市场准入十条”一方面突出强调用好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积极借鉴全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做法,健全平台在畅通产业体系、创新资源、资本要素、应用场景、制度政策等方面的独特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纵深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另一方面,通过基建配套、技术推广、场景示范、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打造更加适宜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准入环境,率先推动海陆空智能无人体系应用和标准建设,加快构建绿色能源准入政策体系,积极扩大数字产品市场准入。

  三是注重“主体协同”和“开放合作”结合,推动我国前沿科学研究的模式更新。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事关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迈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市场准入十条”选取电子信息、计算科学、深海、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现代种业等前沿领域和关键学科,首次提出建立全球前沿科学研究协同模式,既包括重点企业、研究机构等创新单元与有关地方的有机协同,也包括参与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和标准制定。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争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的主动权和话语权,还为我国依托大科学装置等创新基础设施以及全球技术转移网络等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创造了条件。

  三、切实把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事关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事关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事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战略意图和总体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把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重点突破,完善监管模式。不少新业态新领域的技术路线、发展路径、商业模式尚不确定,优化其市场准入环境不宜直接“一刀切”或简单套用已有模式。应循序渐进分领域制定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实施方案,率先推进标准体系基础扎实、前期示范效果较好、场景应用价值更大的领域加快实施,提高协同监管的水平,加快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二是强化试点建设,加快升级迭代。制定和推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是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的有效路径。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选择重点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分批制定和推出一批新的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推动试点相对成熟的已有特别措施增点扩面、体系迭代,打造全新升级版。

  三是强化落实评估,及时调整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的市场竞争具有很强的创新依赖性、行业异质性和动态演进性。要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注重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广泛征求和听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行业协会、投资者等各方意见建议,切实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确保相关措施实施有过渡期。(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张铭慎)


《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解读之三
深入推动市场准入制度不断完善

市场准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对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多次作出部署。


近年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修订4次,禁止许可事项相比试点阶段大幅压减约60%,“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确立,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完善,市场活力得到有效激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


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新形势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对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全球看,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国内形势纷繁复杂,亟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强化内外资准入政策协同联动,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从国内看,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成为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因素,迫切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更加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同时还应看到,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深刻交织,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传统市场准入规则、准入体系、监管方式,难以直接应用于新业态新领域,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准入环境、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新业态新领域更好更快发展。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各类经营主体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也为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也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规则,有利于明确政府的职责边界和服务内容,规范政府管理行为,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重要保障。新质生产力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创新不仅包括科技创新,也包括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伴随新技术快速迭代升级,一些新业态新领域凸显出准入规则不明确、准入环境待优化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持续完善相关准入政策,及时更新市场准入规则,促进新业态新领域发展。进一步放宽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堵点卡点,有利于让更多社会力量进入过去被视为“高门槛”的行业,引导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放宽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多方探索与实践。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有利于发挥首创性改革示范、带动、引领作用,探索形成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经验模式,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更完备更宽松的制度环境,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二、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以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

  《意见》是国家层面首次专门就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出台的政策文件,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提出一系列新内容新表述,从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科学确定市场准入规则、合理设定市场禁入和许可准入事项、明确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调整程序、加强内外资准入政策协同联动、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加大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力度等方面作出系统性部署。

  一是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更加清晰。《意见》提出“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督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首次正式明确了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市场准入是各类经营主体开展经营、参与竞争的起点,完善市场准入核心在于确保各类经营者能够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开放透明是实现平等准入的前提基础,规范有序是实现平等准入的管理要求,平等竞争是平等准入的主要目的,权责清晰、监督有力是实现平等准入的重要保障,这五个方面共同构建起市场准入制度的目标体系。

  二是市场准入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意见》提出了一整套市场准入制度框架,形成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的工作机制。《意见》明确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依法设定的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都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另设准入许可、准入条件。《意见》对市场禁入和许可准入事项的设定作出进一步规范,强调对未实施市场禁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同时明确了严格依法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相关程序,严格规范了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设定条件和设定程序。《意见》还就放宽市场准入试点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选择重点地区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分批制定和推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

  三是放宽市场准入路径更加畅通。《意见》专门强调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进一步明确在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充分竞争领域逐步取消准入限制,对涉及重要民生领域的行业稳妥放宽准入限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不得违规设置准入障碍。特别提出“推动市场准入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有利于提高中介服务的透明度、便捷性和高效性,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四是新业态新领域准入环境更加优化。《意见》对“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作出专节部署,其中有很多涉及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前沿领域新亮点新提法。在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方面,明确聚焦深海、航天、航空等十个新兴领域,按照标准引领、场景开放、市场推动、产业聚集、体系升级的原则和路径,分领域制定优化市场环境实施方案。强调用好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等创新平台,畅通产业体系、创新资源、资本要素、应用场景、制度政策等,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强调以标准为引领,推动新业态新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提出率先推动海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应用和标准建设,加快构建绿色能源等领域准入政策体系。在电子信息、计算科学、深海、航空航天等九大领域,推动建立全球前沿科学研究协同模式,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和标准制定。

  五是市场准入制度落实闭环更加完善。《意见》提出了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举措,要求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案例排查工作,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监测范围并向社会通报。提出要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打破原来主要依赖政府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强调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大监管”格局,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以监管促准入、减限制,为放宽准入保驾护航。

  三、扎实抓好《意见》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深入落实《意见》有关要求,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同完善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持续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加快构建市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企业平等竞争,政策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推动建立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市场准入政策制定调整机制,形成更加成熟完备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一是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强化各类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清理规范,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严禁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增减调整清单条目,可能造成经济运行突发重大风险的,需及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依程序动态调整,加强与特定区域产业准入政策的动态衔接,及时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进行依规修订。各地定期自查自清与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违背的规定和做法,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

  二是有序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在国家战略部署的重点地区率先开展试点,分批制定和推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抓好已部署的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落地实施,及时组织开展试点效果评估,实施效果好的地区,可推出新一批特别措施。对经检验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事项,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操作指南,适时在更大范围推广条件成熟的事项,及时推动修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在全国范围不断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的目标。

  三是加大力度破除准入隐性壁垒。持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清单事项主管部门、设立依据、审批层级、办理流程条件等全面公开,全面落实清单事项“一目了然、一网通办”,确保实现准入办理透明、便捷、高效。建立完善的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工作机制,畅通经营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多渠道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意见,及时发现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完善处理回应机制,做到发现一起、推动解决一起。

  四是加快创新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方式。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以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为核心,对准入政策设立调整、准入审批办理、经营主体意见等各方面准入效能数据进行全面采集与深度挖掘。对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进行全方位跟踪,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研究,适时按照程序优化办理流程、调整相关措施等。探索建立高标准市场准入评估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构建评估系统、建立分析模型、持续完善评估标准,实现对准入政策合理性、审批办理便利度、经营主体满意度等的精准分析与量化评估。

  五是加强市场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协同配套。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正确处理好放开准入与完善监管的关系,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模式。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把更多监管资源投向加强对经营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针对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风险,要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或替代方法,明确监管内容、方法和手段,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数据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体系,为防范市场风险和提高监管效率提供有效保障。推动协同化市场监管,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增强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能力,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标准组织等自律作用,针对相应准入领域建立健全行业自治与管理规则。形成适应新业态新领域准入发展的新型监管模式,运用信用监管、行业监管、“互联网+”监管与触发式监管等手段,构建“准入+监管”的闭环管理体系,营造更加公平、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王琛伟 杜爽)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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