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情况简介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国家一级协会,也是国家4A级协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党委,外事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
协会会员单位超过900家,完整涵盖了城轨交通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装备制造、运营管理和资源经营等各个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
协会于2011年10月在北京成立。原机械工业部部长、原国家计委副主任、重庆市原市长包叙定同志当选为首任会长。2016年协会换届实行会长轮值制和会长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由上海、北京、广州、重庆、深圳等城市的城轨交通企业主要领导轮流担任会长。
协会还组建了由施仲衡院士领衔的专家和学术委员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共有委员252名,全部为行业内各专业领军人才。同时建设了涵盖城轨交通规划、设计、咨询、建设、装备、运营、管理、财务、统计、经济、科研和教学等各专业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达到1000多人;建立了9个覆盖行业全产业链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和6个专项工作技术机构;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5个。
10年来,协会秉承“遵守法规加强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诚为政府企业服务,推动行业科学发展”的办会宗旨,着力开展了若干影响面广、基础性强的工作,已成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交通部、工信部、科技部、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行业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支撑单位。
比如,提出了《城轨交通政策建议》《城轨交通“走出去”研究报告》《智慧城轨先行工程先进性、安全性、经济性分析》等重大政策建议呈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并得到了国务院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批示;发布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智慧城轨发展纲要》,进行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与十四五发展思路》研究,在行业内引起热烈反响。还比如,建立了唯一的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制度,推动建设了城轨交通领域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示范工程。再比如,向工信部争取了城轨交通CBTC专用频段,一举解决了困扰行业多年的问题;向国标委争取,获批为团体标准试点单位,并被评为优秀试点单位;向科技部申请设立城轨交通科技进步奖,进入社会力量设奖目录;向人社部申请,成功获得城轨交通专业方向高级职称评审资格,成为社会组织首批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试点单位,并获批举办城轨交通行业国家二类技能大赛;主动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成功推动城轨交通认证及采信工作。
协会奋力走在行业前沿,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把握和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与趋势,提出重大政策建议,制定发展纲要与战略,建设行业标准,开展行业统计,推进行业认证,组织人才培养,进行科技成果评奖评价……在竭诚服务政府企业,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规范会员企业发展,搭建交流平台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已成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英译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TROS;缩写:CAMET。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与城市轨道交通有相关业务的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投资融资、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装备制造、科研院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法规加强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诚为政府企业服务,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的行业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发展规划、设计咨询、投资融资、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装备制造和技术进步、安全生产、资源经营等领域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建议;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相关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根据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建立行业发展统计监测机制,定期发布分析报告;
(四)开展行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跨地区人才培训和交流工作;
(五)建立本会团体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动标准的实施;
(六)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城轨装备认证工作;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城轨交通领域评估评审;
(八)举办城轨交通、论坛、研讨会、交流会等相关行业活动;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城轨交通展览;
(九)开展城轨交通领域咨询服务工作;
(十)开展国际交流,跟踪国外城轨交通的发展动态,帮助会员单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协助会员单位“走出去”;
(十一)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关心支持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相关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协调;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领导协调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采用会长轮值制和会长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建立会长轮值机制,设轮值会长5名,由行业内最具影响的业主主要领导,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每位轮值会长当值一年,当值会长按轮值会长排列顺序出任。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授权下全面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协会工作;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审查秘书长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其他重要工作和活动;
(六)审核、批准协会财务预算报告,组织研究、讨论并审批协会重大财务支出;
(七)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三)对协会重大决策及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代表协会出席相关活动;
(五)办好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4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顾问
施仲衡 中国工程院院士
傅志寰 中国工程院院士
刘友梅 中国工程院院士
会长
辛 杰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
周晓勤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常务副会长(驻会)
轮值会长
俞光耀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丁建隆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 峙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会长
李国勇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副会长(驻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宋敏华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驻会)
副会长
郝伟亚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刘纯洁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泽培 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常务总监
佘才高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胡庆汉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 军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孙公新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刘 辉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
马云双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周健君 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赵 鹏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苟护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王汉军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赵有明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王先进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总工程师
副秘书长
王雁平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副秘书长(驻会)
黄建伟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副秘书长(驻会)
李元胜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副秘书长(驻会)
王 飚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副秘书长(驻会)
李成新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副秘书长(驻会)
朱 军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交通产业发展部主任
秦国栋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交通院院长